1、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预防与康复工作,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技术指导,具体负责咸宁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和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。
2、建立、健全咸宁市精神卫生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网络及治疗康复系统。做好对外宣传和联络工作,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,维护医院利益。
3、做好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信息收集、汇总、流转、分析、报告等管理,定期向上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机构上报统计报表。
4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精神卫生工作的检查、指导。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、登记、建档、随访、危险性评估和康复治疗,完善精神卫生管理体系。
5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,建立相关工作规范、制度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接受全面、系统的治疗与康复。协同医务科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大病救治工作,进一步推进、完善、健全单病种和临床路径管理。
6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,继续加强与卫健委、公安、残联、民政、疾控、686项目等合作单位沟通协调工作,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疫情期间部分费用减免工作,协助财务科完成费用结算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。
7、对从事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精防人员开展培训和业务学习,不断提高三级防治网络精防人员的业务素质。
8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安排布置年度工作任务,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,有计划、有目的督导下级精神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工作,对精神卫生工作状况进行评估检查,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9、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协助临床科室处理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配合财务保证救助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、便于结算救助资金及补贴。
10、完成上级精卫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